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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言蜜语只是“口嗨”? 法律不认这份狡辩!

2026-07-20 09:41:49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秦 风

  隐婚男与异地未婚女性网恋时,使用亲密话术狂轰滥炸。真相败露后,他却以“只是口嗨”为由推脱责任

  隐婚真相败露

  家住湖北省黄石市的李芹,年近三十却从未与男生牵过手。2024年7月30日,李芹扛不住家人的连环催婚,下载了一款热门交友软件,填了自己的资料,并留了微信号。

  当晚,有个自称未婚的江西九江男子申请加李芹为微信好友。

  李芹通过了对方的申请。对方介绍自己叫吴天,做IT工作,1996年生,比李芹小5个月。李芹问他:“你单身?”吴天秒回:“从未谈过恋爱。”

  通过微信聊天数日,李芹觉得与吴天很投缘,两人的联系日渐频繁。

  9月1日晚上,吴天给李芹发来信息:“我隔空找了你这个柏拉图女友,不能亲不能抱,连个手都不能牵,咋办呢?”李芹回了他一个“抱抱”的表情。

  之后,吴天发给李芹的聊天内容越来越大胆,多次出现“亲亲”“抱抱”等词汇,还多次要李芹去九江与他见面。李芹回复“不喜欢你乱动乱亲”,也不同意去九江。吴天认为李芹生气了,就补充道:“我对我女朋友口嗨一下,怎么了?”

  9月25日晚,李芹刷短视频时,刷到一条“九江最美新娘”的视频,视频拍的是一年多前的一个婚礼现场,新郎竟是吴天。李芹将视频保存并发给吴天要他解释。10分钟后,吴天发来一段语音:“那是家里安排的旧俗,我爱的是你。”李芹感觉像吃了苍蝇一样恶心,将吴天的微信拉黑了。

  29日晚,吴天带着玫瑰花和行李箱堵在李芹的住所门口,李芹随即报警。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经了解,系报警人发现吴姓男子在已结婚的情况下和报警人谈恋爱,由此发生冲突。派出所将该纠纷列入“非警务分流”,告知双方可以到当地社区进行调解。

  2024年10月4日,李芹因情绪问题前往黄石市一家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临床诊断为“抑郁发作”,处理及建议为“药物治疗,不适随诊”。李芹支付诊疗费184.5元。当月,李芹在该院复诊4次,支付诊疗费790.37元。10月30日,李芹前往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支付医疗费500元。

  同年11月,李芹将吴天起诉到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天以视频及书面方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维权费1200元、医疗费400元、心理咨询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6元,诉讼费用由吴天承担。

  法庭上,李芹诉称,吴天作为有家庭、有妻子、有孩子的已婚人士,故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对她展开追求,以欺骗手段与她建立恋爱关系。她强调,她从未有恋爱经历,被吴天的所谓真诚打动,在多次向吴天确认他单身的情况下,内心充满了对未来及爱情和婚姻的期待。当知晓吴天已婚且育有子女后,她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事后,她再三要求吴天道歉,却遭到吴天的恶意嘲讽与中伤,称她应该感谢他带她走出“新手村”。

  吴天辩称,他与李芹通过网络相识并在网络上沟通,双方并不居住在同城,他也并没有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或李芹周边人员公开称呼李芹为女朋友或配偶。双方没有实质上的恋爱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亲亲”“抱抱”等用词,也仅仅是“口嗨”。

  法庭辩论期间,吴天还提出,双方同为95后,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年轻人更趋向网络社交的当下,李芹应当理解网络“口嗨”不能当真,她对恋爱及感情的感受不该强加于聊天对象。因此,李芹所谓的精神损害应当自负其责。

  “口嗨”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吴天故意隐瞒自身已婚已育的事实,与李芹以“男女朋友”相处,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有失诚信原则及道德准则,主观上有故意的过错,侵害了李芹的人格权,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吴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芹要求吴天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道歉的方式,法院考虑到二人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李芹要求吴天以视频及书面方式道歉,均予以支持。李芹主张维权费用1200元,但其在本案中并未聘请律师,亦未提交其他维权费用的票据,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芹所主张的医疗费及心理咨询费,根据其提供的票据,应为医疗费374.87元、心理咨询费1100元,其请求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考虑双方交往时间较短,感情投入和累积较浅,结合当事人的行为方式、目的、场合、后果及过错程度等,李芹要求吴天支付66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5年1月10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天以视频及书面方式向李芹赔礼道歉,支付李芹医疗费374.87元、心理咨询费11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66元。

  吴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一审判决他以登报及视频道歉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考虑到对他无辜配偶、孩子、父母的影响,存在越过法律界限帮助李芹讨回所谓公道的片面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从李芹、吴天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可知,吴天隐瞒自身已婚已育事实,与李芹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故一审法院认定吴天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李芹的人格权并无不当,吴天以“口嗨”作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2025年5月21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吴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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